音乐学院“学习标兵”评选

2014年09月19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音乐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树立优秀大学生典型,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展示我院大学生的新形象、新风貌,形成创先争优、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音乐学院第三届“学习标兵”评选活动。评选规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秀,受到广大同学的一致好评。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学院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可优先评选。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6.参评学生在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中智育项的课程平均成绩分别不得低于80分,且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办法

1.学院各班须认真学习申报材料,并进行初评,经班委会和班主任评议后,推荐一至二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为“学习标兵”候选人,报送学工办。

2.学工办将对各班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产生候选人最后组织全院学生进行差额投票评选。

四、评选要求

学院各班对评选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有力的配合。特别是在推荐候选人的工作中,要认真选拔,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评选要求落到实处。

五、奖励办法

1.对评选出的“学习标兵”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2.对“学习标兵”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激励全院学生以他们为榜样,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学习氛围。

3.学生被授予“学习标兵”称号后,因各种原因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学院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评选结果

经过学院对学生材料的审核,以及全院学生进行的差额投票后评选结果如下: